外地户口可以随母落户成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的户口管辖区是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的户口管辖区是乡、镇管辖区。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同时也办理分散居住的户口。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原系外地户籍居民,如果想要投靠子女落户成都,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当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户主或本人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查属实后才能进行变更或更正。在必要时,户口登记机关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