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人才落户成都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人事档案转入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 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且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2. 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对于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对于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对于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包括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
  2. 具有本科学历(包括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告知,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如果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而如果公民要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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