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落户成都市集体户口

一、迁入五城区及高新区的条件及材料

1、引进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材料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荣誉证明、住房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将本人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资格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学历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4)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可将本人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职称(注册)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5)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落户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学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或护照)、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6)市政府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公告、招录通知、职称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2、投资、纳税、引资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材料

(1)在五城区及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可将1人户口迁入,超过200万元按每增加100万元解决1人入户。

所需材料:投资者申请、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住房证明、职业证明。

(2)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就业或兴办企业,连续3年累计纳税达20万元或1年内纳税达10万元,可将纳税人或企业主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纳税情况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

(3)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引进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可将本人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投资者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证明、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住房证明、职业证明。

3、被调动、流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材料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公招、公选、选调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2)因夫妻分居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调(流)动手续,结婚时间满5年或年龄满30周岁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流)动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结婚证。

(3)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

所需材料: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招工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迁出户口证明。

(5)非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所需材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户口迁移证、优秀学生证书、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住房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安置部门的内调、安置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7)军队复员退伍士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离(退)休证、退伍证或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

(8)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家庭所在地入户。

所需材料: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退伍证、居民户口簿或注销户口证明。

(9)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动、流动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配偶的军官证和入伍登记表、随军报告表、住房证明。

(10)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省(市)老干局安置通知、离(退)休证、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投靠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材料

(1)结婚满5周年、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被投靠方的常住户口满5周年,可投靠配偶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职业证明。

(2)离(退)休人员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离(退)休证。

(3)未成年人投靠户籍在本市的父亲或母亲(含因工作调动迁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4)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公证书、住房证明、赡养或抚养人职业证明。

二、迁入其余区(市)县的条件及材料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或投靠迁入户口,不受结婚时间、暂住期限的限制。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全市范围内办理出生登记的材料

1、有计划生育指标的新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父(母)亲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

2、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

3、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公证机关证明。

4、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的出生证(原件及翻译件)、父(母)亲的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父(母)亲的护照、抚养人或监护人的户口簿。

5、外地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6、外地公民投靠配偶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住房证明、职业证明(因病投靠不受地区和结婚时间限制的需提供医院证明和病历)。

7、收养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收养人申请、收养证或公证书。

8、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本人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9、取得外国国籍现需回国定居的人员。

所需材料:出入境管理处认定的入户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10、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成年子女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职业证明。

11、外地离退休人员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安置证明。

12、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审批表、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身份证、住房证明。

13、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明书,注销户籍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14、农业人口结婚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四、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条件及材料

1、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农村居民在本市的城区或城镇有固定住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其余区(市)县的农村居民在其余区(市)县的城区或城镇有固定住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申请、住房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本市农村居民从事非农业生产,有稳定生活来源,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申请、住房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生活来源证明。

3、对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本市农村居民,应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乡政府登记的花名册、户口簿。

4、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引资、投靠、聘用、录用、招工迁入本市的人员,在迁入户口的同时登记为城镇居民(婚迁和其他政策规定应当登记为农村居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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