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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引进人才落户如何办理?
我看你是不行了,请看以下:
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落户方式
1、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
2、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设立的人才集体专户;
3、用人单位集体户;
4、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以上几条你哪一条具备?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20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和落户方式
第一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2、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3、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
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5、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落户方式
1、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
2、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设立的人才集体专户;
3、用人单位集体户;
4、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二、建立引进人才落户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条 全面设立人才集体户网络。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均须设立人才集体户,形成市、区、镇(街)、村(居)“四级保障”的集体户网络。
第四条 放宽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条件。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以上可提出立户申请。
第五条 明确集体户单位职责分工
1、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用人单位集体户;
2、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原则上入户辖区内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村(居)民委员会人才集体户;
3、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但没设立的用人单位,已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引进人才可入户人才服务机构所设立的集体户;
4、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实行先入户后就业办法的各类人才,原则上按本人意愿落户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
三、拓宽人才落户渠道
第六条 引进人才落户可单独设立家庭户和迁入亲属家庭户
1、引进科技、管理领军人才及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等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允许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
2、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3、引进具有学士学位或高级技工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第七条 放宽“购房入户”的条件。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人才,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产证的,可办理落户手续。
四、规范集体户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户口挂靠协议制度。用人单位及入户人才须与集体户管理单位签订户口挂靠协议书,明确户口挂靠的期限,并随户口转移做好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入户人才均须与集体户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 分流用人单位集体户的“空挂户”
1、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户口迁入原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集体户;
2、人才交流到新工作单位的,其户口迁入新聘用单位集体户,如新聘用单位无设立集体户,则迁入属地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集体户;
3、已办理先入户后就业手续,一年内未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落户者本人或公安机关应将其户口根据实际情况迁入现居住地、工作地或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建立用人单位和人才的诚信体系。对阻挠入户的单位及违反户口挂靠协议的人员实行失信记录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引进人才,人才流动、择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简化人才落户程序
第十二条 确保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畅通无阻。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人才,按以下程序直接到区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单位或亲属同意迁入户口证明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证明》等资料办理入户手续;
2、在职流动人才持集体户单位或亲属同意迁入户口证明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3、根据《佛山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技能型人才持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六、建立政策监督落实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落户工作,将其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佛山南海区注册公司可以转户口吗
方法如下。
第一步从你现有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张户籍证明
第二步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给他户籍证明,让他开一张同意户籍迁移证给你注:开证首先得让这个地区的派出所同意你落户到他们地方一般有三种情况可以落户:1.结婚,你与本地户口的人结婚可以将户口迁过来。2.买房,你有本地房屋,持房产证可以直接去派出所办理。3.工作,一般仅限于公务员,公务员持单位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普通企业职工必须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的同意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盖章,派出所才给办理。
第三步开出同意迁移证后回到现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迁移证
第四步拿着户籍迁移证和同意迁移证的副本去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去落户办理类型及相关材料公民办理户口迁移,除提供户籍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外,以下情况还需提供1、招商投资类⑴申批表、⑵招商局出具的招商投资证明⑶税务局出具的缴税情况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2、民营企业录、聘用人员类⑴单位录、聘用合同证明⑵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1年以上)3、城市机关、企、事业及团体录、聘用人员类⑴人事或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⑶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4、引进人才类⑴合法的录、聘用合同(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聘用证》)⑵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5、购建住房类⑴申批表⑵购(建)房人及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⑶房产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书(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⑷单位或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6、投靠类⑴申批表⑵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⑶子女投靠父母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7、县域内户口迁移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8、城市人才自由迁移类⑴申批表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⑶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户口所在地凭《户口准迁证》迁出户口9、迁回原户口地的⑴申批表⑵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⑶原户口地迁出证明等材料到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是对佛山南海户口迁移手续流程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佛山南海高技能人才入户公安复核严格吗
严格。
佛山高技能人才户口迁入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佛山南海入户口须要什么条件?
佛山南海购房入户
一、 审核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类型: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
二、 颁发的证件名称
准予迁入证明
三、 证件的有效期
40天
四、 设定依据
佛府[2004]92号文、佛公通[2004]86号文
五、 审核条件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注: 1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 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 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2“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所在楼盘房地产 开发商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因《房产证》中没有标注房产来源而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购房合 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并根据出售方的名称和开具发票的单位进行认定。 3社会保险五区通用。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我市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 4《产权证》中登记的产权人为夫妻其中一方,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列附加条件之一,另一方符合的,应当允许以购房为由申请 入户,但申请人必须为符合附加之一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