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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退役士兵入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入户申请表》

2、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军队退役人员进入成都市入户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原件);

6、省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提供)(原件);

7、1张1寸近期便装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8、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投靠配偶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或岳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父母或岳父母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3、回原籍的除提供以上1、2、3、4、7项外,还需提供:

(1)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簿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军人落户成都需要哪些手续(成都随军落户)

进入成都的政策

2022年成都落户政策的适用范围为不是本市的户籍的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组织或者是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录用、公招或者调动到本市的市级或者区县级的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单位集体户的顺序提出办理本人入户的申请。配偶和没有成年的还如果符合投靠的条件,则是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的。

根据法律法规,

1.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3.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执行国家层面规定23项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入户。

第二条是符合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成都退役士兵入户有哪些办理条件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成都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3.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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