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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官回成都的安置?

不管哪个地方,连级军官转业回地方,都是做科员安排。

军官转业,肯定会安排工作,一般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

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成都退役士兵入户有哪些办理条件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成都落户条件2020新规有哪些?

一、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凭毕业证即可落户成都。

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二、凭单位推荐、部门认定的技能人才,也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

1、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2、单位推荐

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三、成都落户的其他政策

(一)购房入户——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交款凭据(原件和复印件)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米/人)水平。

请教2017年成都市转业安置政策?

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

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各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会城市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本市,通过省会城市的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本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本省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

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

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

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安置办法

各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采取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

在省直安置的师职、正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副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网上双选(双选人数大于计划数的岗位进入面试竞岗环节、用人单位未选择的岗位进入积分选岗环节)、面试竞岗(面试不能表露个人身份、成绩占录取成绩的30%,笔试成绩和档案赋分各占录取成绩的40%和30%)、积分选岗(笔试成绩占50%、考试考核成绩占50%)、保底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前三个环节任一环节弃权直接进入保底分配)。

省会城市安置的正团职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副团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分配(笔试成绩占50%、档案赋分占50%、考核培训实行负分倒扣);其他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调的办法进行分配,考试成绩一般都作为安置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省军转干部考试全省统一时间组织实施(一般为7-8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150分钟。考试范围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务员法。

各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一般在考试后进行,采取分片设点、集中办班的形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主要内容为地方工作基本要求、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公文写作、办会办文等与地方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主要目的是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了解地方,适应地方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培训考评计入考核计分。

三、有关要求

(一)证明材料

①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提供相应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街道办居住或单位工作证明。

②双军人单转进一方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留队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等复印件;双军人同转在同一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

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④未婚和离异的转业干部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的分别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⑤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二)其他要求

湖北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将退回部队:

①弄虚作假,更改档案真实记录的;

②安置符合政策,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或者逾期未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确有特殊困难,报请安置地军转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限);

③在部队已患严重疾病,隐瞒病史,安置后一年内经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

⑤各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前档案审核有严格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参考资料:中公教育_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四川省接收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予以接收安置:

1、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2、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4、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

6、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4)自主择业的;

7、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 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

8、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川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

3、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

4、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5、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

6、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7、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8、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9、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双选和指令性分配

绵阳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在绵阳市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符合在绵阳主城区(指涪城区、游仙区所辖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仙海区,计划安置条件。

(二)对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部队担任营职及以下职务和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级别的转业干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记大过或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

2.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

3.纳入绵阳主城区外其他县市区、省级及以上垂管部门(单位)安置的。

4.自愿到其他市属事业单位和绵阳主城区外其他县市区安置的。

二、考试考核

(一)考核:根据军龄、职务、学历、奖惩、边远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工作经历、参加作战或重大非战争军事任务等情况实行考核量化计分。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市军转办依据部队移交的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表彰奖励加分须核实表彰证书或通报)进行量化评分。

(二)考试:

考试范围:时事政治,经济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命题作文。考试不指定辅导材料。

报考者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2017年考试安排(仅供参考)

考试范围: 时事政治,经济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命题作文。

考试题型:单选25题每题1分,判断15题每题1分,简答2题(经济类)每题4分,案例分析2题(法律和民法类)每题6分,一段材料写一个命题作文(红包的利弊要求800字)40分。

考试形式: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2017年9月22日

(三)计分排序:

考试考核总成绩=考试分数 + 考核分数。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军龄的顺序确定排序。考试考核成绩和排序情况于2017年9月23日在绵阳人事考试网公布,同时公布进入选岗范围人选和选岗动员会时间、地点等事项。

三、选择岗位:

(一) 选岗工作由市军转办组织,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序情况,按照市委审定的市级机关安置转业干部计划确定选岗人员。

(二) 转业干部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序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选岗确认后不得更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

(三) 选岗后其余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安置计划和转业干部综合情况进行指令性安置。

2017年四川省计划分配1319人,省直含中央驻川单位接收人数是460人。绵阳计划分配150余人,其中考试人数102人。

成都市军转安置政策(仅供参考)

1、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成都,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2、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

(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在成都市(含所属区、市、县),且不符合照顾性安置条件,亲属以购房方式取得成都市(含所属区、市、县)户口的。

二、成都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双向选择

1、双向选择原则

(1)按计划双选的原则。

(2)按比例双选的原则。接收安置部门在双选中原则上按安置计划数的70%确定双选人数,安置计划数的30%由军转安置部门对未双选到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

(3)照顾重点的原则。接收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优先接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工作满15年以上的和任实职满3年以上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规定需从优和重点安置的军转干部。

安置分配

1、安置分配

(1)分配原则。市级机关和五城区依据安置计划按部门进行分配。高新区及郊(区)市县按“自然流向”分配。

(2)分配顺序。一是分配双向选择人员。对各部门已明确接收的双向选择对象进行分配;二是指令性分配。对未选择到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央3号、8号文件明确需要照顾的对象按序分配;获平时一等功或者战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平时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奖励的;任团职实职满三年的;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工作满15年以上的。

2、实施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单位、岗位和职级“三落实”。

报到入户

1、制发《报到通知》

2、办理报到入户手续

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工作为: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持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接收安置部门、工作单位办结组织、行政、工资和入户等手续,且正常上班。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上班后,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各类保险等,从报到的次月起接供。

对随调家属的安置

(一)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家属应是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具有城镇户籍且工作单位在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按照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干)手续,在部队驻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类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

3、在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扔在上班(工作)的正式职工(干部)。

(二)随调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移交

1、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转干部索道地区在同一市、州的;

2、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3、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截止当年的3月31日办理招工手续不满2年的;

5、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合同工、季节工、外包工等;

6、档案材料不全、印鉴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7、在办理随军调动手续前,已被部队驻地用人单位招收为职工(干部)的(不含户口原籍为部队驻地的军转干部家属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随调家属);

8、在办理随军手续前已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不再是正式职工的。

成都师职干部转业落户政策(成都市接收转业干部条件)

落户成都有何要求??

(一)符合下列人才引进条件之一,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的户口迁入。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

2、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

3、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我市落户的人员。

4、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投资、引资、纳税条件之一,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指定人员的户口迁入。

1、市外人员(含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公民)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指定 1名在我市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的户口迁入。实际投资额超过 200万元的,按每年增加 100万元解决 1人入户的标准递增。

2、市外人员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就业或兴办企业,连续 3年累计向当地税务部门纳税 20万元或 1年内纳税 10万元,可将纳税人或企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3、市外人员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引进投资额在 800万元以上,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投资地或实际居住地。

(三)符合下列调动、流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条件之一,可将户口迁入。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或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因照顾夫妻分居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调(流)动手续,结婚时间满 5年或年龄满 30周岁的人员。

3、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4、本地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5、非本地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按当年国家对高等院校学生的就业政策和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条件,在我市落实了工作单位和住房。

6、我市范围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按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学生(本市非农业户口的新生不迁移户口)。

7、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成都条件的人员。

8、军队复员退伍人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安置入成都条件的人员。

9、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

10、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四)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可将户口迁入。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被聘任为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及符合本文准入条件中第一条件的人员,解决夫妻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工龄、分居时间限制,可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2、外地公民婚后在我市范围内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 5年以上(以暂住证为准)无不良记录,且夫妻双方年满 30周岁,可将户口迁入。

3、外地未成年人,投靠因工作调动户口已经迁入我市的父母,可将户口迁入。

4、外地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我市的配偶,可将户口迁入。

5、外地公民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含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有正当收入来

源,要求投靠在我市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

(五)外来暂住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将户口迁入。

外来暂住人员因工作成绩突出,或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受到各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表彰,并在各区(市)县范围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户口调整后,户口登记中只使用公安部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暂住证》,取消“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寄住户口”等原使用的附属于户口登记的其他证件。

凡在我市工作、创业并且符合本文准入条件中第一条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我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登记证》作暂住人口登记。在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

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我市时,收回《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登记证》,换发本市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作常住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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