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财经5月18日电5月18日电 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很明显,符合天津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根据计划,经济适用房租赁承租人申请天津居住证,结合经济适用房租赁区域享受儿童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许可证、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估、评选表彰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按照天津居住证管理措施享受积分结算政策。

计划明确,经济适用房租赁主要解决新公民、年轻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天津户籍无自有住房和非天津户籍正式就业,无自有住房可申请,重点保障卫生、公交、快递、家政等基本公共服务群体。各区负责组织安全对象资格认定,并根据安全对象的需要开展安全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

其中,经济适用房分为宿舍类型和住宅类型,宿舍类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类型主要为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经济适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户型标准。原则上,经济适用房租赁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少于30套或不少于1500平方米。根据集中租赁住房建设的适用标准,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天津将提供土地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税收、金融、水、电、热价优惠、公积金和公共服务。

关于土地支持政策,闲置低效商业办公、酒店、工厂、仓储、科研教育(包括集体商业建设用地),在规划原则、所有权、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租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的非房屋,不得改造为经济适用房。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从7%提高到15%,主要用于宿舍经济适用房建设。严禁建设成套商品房;鼓励工业园区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宿舍型经济适用房统一建设。

经济适用房租赁土地可以通过转让、租赁或分配的方式供应,其中以转让或租赁的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租赁价格和调整方式可以作为转让或租赁的前提条件,允许转让价格分期收取。

经济适用房租赁土地可以通过转让、租赁或分配的方式供应,其中以转让或租赁的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租赁价格和调整方式可以作为转让或租赁的前提条件,允许转让价格分期收取。(已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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