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通过后如何办理迁移手续?
户籍迁移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浙江省居住证》;
四、落户地相关证明材料;
落户地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在杭名下有合法固定房地产,提供房地产证、房屋产权证;
2.产权属配偶,父母, 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同意结算声明);
3.租住房屋的,落户地址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的意见;
②申请落户亲友家庭,提供亲友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亲友同意落户意见;
③在本省、市、区人才中心申请落户人才中心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人才中心同意落户意见。
随迁所需材料:
申请人在杭州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含18岁)可以办理户籍手续。
1.随迁配偶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籍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和配偶居住证;
2.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3.其中,男性携带非婚生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4.父母离婚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证明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
温馨提示: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通过户口审批手续在杭州定居的,应当将户口退还原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