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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
东部新区申请入户 30分!
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今日正式发布,有效期为五年。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务成渝经济圈和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实践新的发展理念,提高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促进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连续缴纳
5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者不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
第六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职业稳定、居住指导、就业指导、家庭区域指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奖金项目,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奖金项目。总分为每个奖金项目指标之和扣除每个奖金项目的收入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
申请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纳的,分别按照
10分/年
其中:
● 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
● 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最近连续三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四川省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5倍以上(含).5倍以下(含)的,分别加10分和20分。
最近连续三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四川省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5倍以上(含).5倍以下(含)的,分别加10分和20分。
(二)居住指导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
5分/年
累积计算。申请人居住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2分/年
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居住按
4分/年
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住在成都东部新区
6分/年
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
(三)就业指导指标。
(三)就业指导指标。
按申请人就业所在地计算分数,按66个工业功能区就业10分/年
累积计算。
申请人在南拓地区就业,如天府国际机场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4分/年
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在欧洲工业城、新都智能物流产业园、中德(浦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彭州天府中药城等西部控制区就业2分/年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四)入户区域指导指标。
(四)入户区域指导指标。
根据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选择计算分数
10分
,远郊新城申请入户20分,成都东部新区申请入户
30分
。
(五)技术技能指标。
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发展指引》范围,三星、两星、一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六)个人贡献指标。
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应当在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7)年龄指标。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加上50分;36-45岁,加
40分
。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三年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每项减10分。
(九)个人犯罪记录指标。
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受到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减少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拘留的,每次减少20分。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正常申报、查询、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府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居住证分数线确定户籍资格人员,并公布户籍资格人员名单。入户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请人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审查或者投诉。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经核实后,取消当前申请积分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手续的,予以注销并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按照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政策导向,按照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居住证积分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划定居住证年度积分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和家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积分申请工作;探索在成渝经济圈规划范围内实现户籍准入年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成都市人才发展指南》,配合积分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退伍军人局、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监督局、市医疗保险局、市网络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积分审计和积分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持证人根据积分享有关教育、就业、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转发周知!来源 | 成都市政府官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