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或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监护人持有效居住证且积分达标的也可申请跨省转学。

  一、跨省转学条件

  1.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可申请跨省转学。

  2. 学生为本区户籍且在外省市就读,可申请跨省转学。

  3.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120分),积分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可查询,同住人信息中须有申请转学学生信息。本人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可申请转入。

  二、本市户籍学生材料

材料名称

说明

学生户口簿

住址页、户主页、学生页

父或母户口簿

住址页、户主页、父或母页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

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

联系电话

监护人联系电话

  三、外省市户籍学生材料

  需提供学生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学生及监护人上海市居住证、120分积分达标通知书、住房相关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联系电话。若户口簿无法证明监护人与学生关系,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四、其他材料

  需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表(应提供全国学籍号,若暂无全国学籍号需提供无学籍号书面证明)及最近一学年学生成长记录册或成绩报告单。

  五、注意事项

  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或租赁备案地址一致。小学升五年级及五年级、初中升九年级及九年级不受理转入申请。外省市转入学生因教材差异,需经转入学校测试后确定就读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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