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集体户关系应该怎么迁入?
集体户口迁户口
第一步:带上入户申请表(或挂靠申请表),这个根据实际情况弄个A4纸写写好,范本也很…
第二步:身份证和复印件、离职证明、户籍证明准备好,这个我在上一篇经验转移档案中提…
第三步:你当年就读大中专院校时户口迁出时的院校bi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后面你继续深造…
成都集体户怎么办理户口迁移
1.
成都集体户转为个体户的流程
2.
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持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3.
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4.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所需条件
5.
在本地有属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成都集体户可以上小孩的户口吗
成都集体户可以上小孩的户口吗
根据户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父母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以下我为大家整理成都集体户可以上小孩的户口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成都集体户可以上小孩的户口吗
新生儿可以。父母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二、申办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4、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同意申报户口的证明。
三、成都集体户能上小孩子户口吗
集体户口能上小孩的户口,但是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父或母户口确实无法找到挂靠亲属的,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但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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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16买的房子不到90平可以落户吗集体户也行?
从2014年6月1日开始,在成都市购房9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以“购房落户”的方式落户到成都。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积分落户,之后购买房屋便不能以“购房落户”的方式进行落户。
落户的原则是优先落户至本人在成都市的房屋名下;如果本人在成都市没有房屋,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有房屋则可以落户在直系亲属的房屋处;如果本人和直系亲属在成都市都没有房屋,则可以选择落户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
所以,如果2016年在成都购买了房屋,并且面积不足90平方米是不能落户在成都的,如果现在符合积分落户、人才落户等落户条件的,则可以落户在本人在成都市的房屋处。
在成都有房的集体户口子女可以入户吗
根据户籍管理条例有关成都集体户口孩子落户的规定,父母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必须在一个月内随父或随母落户,如果父母是集体户口,还必须取得集体户口的户主同意,不然就是黑户了,你们的孩子只能落集体户口,还得单位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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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或母户口先挂靠亲属家庭户内后,婚生婴儿可随其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材料:父或母本人申请报告、所挂靠亲属户主《户口簿》、挂靠户主作出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书外,办理时,当事双方均需到场,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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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或母户口确实无法找到挂靠亲属的,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但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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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卡、居民身份证、集体(用人单位等)出具的同意申报户口证明(加盖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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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要说明的是,在夫妻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前提下,新生儿首选在该方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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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成都集体户口怎么落户
根据《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第九条〔户籍分类〕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特殊集体户等。第十条〔户籍地址规范〕户籍地址按照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街路巷(小区)、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层级进行规范填写。其中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必须登记;户籍地址中有街路巷(小区)的,必须填写街路巷(小区),街路巷(小区)名称原则上与标准地址中的街路巷(小区)名称一致;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按照标准地址中门(楼)牌号规范填写。户籍地址应尽量与标准地址对应。新登记的户籍地址原则上按照标准地址规范要求填写。已登记的非标准户籍地址原则上在办理户籍业务中逐步规范。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的新增、更名、启用、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