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家献血银奖可以落户嘛

没有这个政策。

国家的无偿献血金奖也太容易得到了。

也许你献全血获得它不容易。

如果你知道而且已经按照最短间隔捐献血小板,就知道标准太低。

按规定一年可以捐献血小板24次,每次可以捐献两个治疗量。

国家表彰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每两年一次,每次的标准是献血40次,一年最多可以捐献48个治疗量,不到一年,就够了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标准。

杭州入户的难度可想而知。

成都献血能落户吗(成都落户献血加分吗)

成都社保满五年可以落户吗

法律分析:必须满五年,才能积分入户。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1、第(一)项是指:在成都市办理的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2、第(二)项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或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0个月及以上。(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3、第(三)项是指: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并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最近连续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四川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2.5倍(含)的、高于2.5倍低于3倍(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居住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居住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

(三)就业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就业所在地计算分值,在66个产业功能区就业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彭州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选择入户区域计算分值,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申请入户在远郊新城加20分,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六)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七)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用血,加强血液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实行人道主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凡居民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均有献血的义务。第三条 本市实行义务献血,提倡无偿献血。采取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有偿献血、付费用血的原则。

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本市血液管理工作,根据省的统一规划,建立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合理用血。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义务献血工作。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公民献血义务第六条 二十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二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

(二)普通高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三)驻蓉部队(含武警部队)的军人在服役期间献血一次;在本市居住超过五年的军人,每五年献血一次;

(四)本市暂住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公民应当履行献血义务。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公民也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市或区(市)县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有工作单位的可计入其单位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第八条 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血单位进行规定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公民的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献四百毫升的按两次计算。公民可以自愿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第九条 公民献血后,凭采血机构出据的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并享受三日公假(含献血当日)。

《公民无偿献血证》终身有效,《公民义务献血证》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献血证件或献血记录。第十条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完成献血计划。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他人献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献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民献血进行牟利活动。第三章 公民用血权利第十二条 公民已按本条例规定献血的,实行个人储血制度,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公民义务献血证》或《公民无偿献血证》优先用血。第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实行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公民所在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公民用血凭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用血;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由单位向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用血证明,根据实际用血量的血液价格交纳预付金,并由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献血计划,按期完成的,退还预付金。第十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凭家庭成员中的《公民义务献血证》或《公民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用血。第十五条 伤残军人、享受五保待遇的公民和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而又需要用血的,凭有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用血。第十六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时,医院应当先予用血,享受用血的单位或公民再分别按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第十七条 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公民在本市就医需要用血时,由医院按有关规定供给所需血液。

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因病需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件,由医院按有关规定供给所需血液。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第十八条 血液中心、血站是采供血的专业机构。未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第十九条 血液中心、血站应严格遵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按照采血、储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制度进行采血,保护献血公民的健康,保证血液质量,做好医疗供血工作。

献血证跨省可以用吗?

不能跨省使用,根据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公民在本市临床用血实行先收费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退费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用血权利: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有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

无偿献血者(不包括自身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可以按献血者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扩展资料

河北无偿献血者省内异地用血可就地报销;

异地用血的无偿献血相关人或代办人持以下资料到用血地血站或开展出院即报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献血者、用血者、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社会居民保障卡等)。

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用血费用报销,需提供下列之一的有效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在同一户号下),结婚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等;医院单据:出院前报销的有输血记录单和费用明细清单。

出院后报销的有票据(发票)原件或其复印件(须加盖原件留存处公章)或门诊血费单据、输血记录单和费用明细清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偿献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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