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生儿入户有哪些要求
准生证(原件+一张复印件,母亲所在户口街道办办理,出生前要盖一个章,出生后拿着出生证再去盖一个章)。
02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张复印件,在哪个医院生的娃娃就在哪个医院办理)。
03
结婚证(原件+三张复印件,结婚证展开是6页,全部都要复印,只需要父亲或者母亲一份原件即可)。
04
户口本(原件+两张复印件,户口本的第一页和父亲或母亲的那一页,娃娃跟父亲就提供父亲那本户口本,跟母就提供母亲那本)。
05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两张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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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上“黑户”户需要哪些证件怎么办理上户口
2010年11月9日在成都买房75平米可以落户吗
现在成都落户的新政策是90平米以上才能落户。
2013年购房,并于2014年6月1日之前备案的,不受此政策影响。
2010届成都毕业生户口问题
非成都生源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1、与成都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交还给学校就业办;;
2、填写《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点击下载],在人才中心盖章后,交给学校就业办,等待办理派遣手续;
3、毕业时,在学校领取《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注:《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地址须要填写就业公司名称或成都各人才中心/人事局。
4、将人事档案、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交至人才中心办理联系函;
5、领取联系函,在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
注: ① 自己或父母在成都有房产者,可以将户口直接落于房产处。
② 在成都暂无自有房产者,则将户口挂靠与人才中心集体户。
☆ 成都生源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市成都。
1、在学校办理派遣回原籍相应手续。
2、在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
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或《未落户证明》、《毕业证》、《身份证》。
☆ 非正常情况(口袋户)落户成都——毕业后未办理上户手续,户口还滞留在学校者
毕业时因为办理了暂缓就业或是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将户口从学校迁走的同学,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将户口迁至成都。
1、凭两证或暂缓就业协议,在学校就业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持新、旧《报到证》和《接收函》、改派手续,在省教育厅盖章;
3、持新报到证在学校所在地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新《户口迁移证》;
4、办理人事关系和户口转移手续,具体请参照非成都生源落户成都办理流程。
需要提醒两点:
1、如果档案已经寄回原籍,或者发往毕业时工作单位所在地,须将档案重新调回成都;
2、《报到证》或《户口迁移证》如有遗失,须在学校开具相应证明,然后在教育局补办。
成都市落户新政对2010年买房的有什么影响
2010年买了房小于90平大于60且需要落户尚未落户的,需要在6月1日前办理落户手续,这就是影响。
2010年成都市户口入户条件及办理所需材料
成都市户口迁入条件
一、购房入户——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或门牌号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交款凭据(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信息摘要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米/人)水平。
二、暂住入户——在我市暂住满2年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IC卡暂住证(含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省、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最近两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综合社会保险)明细表(原件)
前置条件:在我市暂住满2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或高新区人事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
前置条件: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
四、投资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子女随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投资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投资15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五、纳税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子女随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两年累计纳税达3万元或一年内纳税达2万元,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六、经营入户——新增
1、《入户申请表》;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在成都市一次性购买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外地人员,也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七、新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原件)
4、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计划内新生婴儿
八、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子女及随迁配偶和子女。
九、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具有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原件)。
前置条件:公民结婚后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生活来源,可投靠配偶迁入(含非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投靠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户口迁入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十、大中专毕业生入户(含往届生)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或高新区人事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4、《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
5、《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6、《户口迁移证》(原件);
7、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国家普通高校统招应届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户口保留在学校两年内往届普通高校统招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在成都市中心城区落实了工作单位或在成都市郊区(市)县落实了工作单位。
十一、海外留学人员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原籍地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在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人员
十二、同城网迁(含郊县)
1、《入户申请表》;
2、迁出地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迁入地住房证明或户口薄(原件);
5、迁入地址不明确的由派出所出具住房所在地《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6、因结婚、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需出具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前置条件:原户籍所在地在成都(含郊县),现将户口迁至成都另一房产处。
2010年成都温江区购房落户条件
根据相关的温江区的购房入住新政,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在70以上即可。
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房产管理局关于扶持居民安居置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优惠措施的试行意见
温房发〔2010〕6号
第四条 调整购房入户政策
(一)购买住房入户:在我区购买商品房住房和存量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户籍不在温江区的区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温江区常住户口,但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
第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关优惠措施的适用时间界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具体时限以本试行意见的实施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