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前提: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办理材料:

前置条件:我市人员出国注销户口,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后申请恢复户口的。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 中国护照(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声明;(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备注:

1、本人到场办理。

2、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办理地点: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联系方式:028-68382288

办公时间:工作日 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表格下载:入户申请表

温馨提示: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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