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军官安置条件
(一)四川省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条件:
1.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2.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4.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
6.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7.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
8.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二)四川省成都市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军队转业干部系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入学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
3.非成都市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后随军迁移户口的,可以回随军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通过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满2周年的;配偶婚后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再办理成都市驻军随军或者工作调动满2周年的。其中,配偶通过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有一方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时间满2周年,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夫妇曾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已转业进入成都市安置取得常住户口的;成都市驻军部队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随军条件,并且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满2周年的。
6.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离(退)休安置方式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满1周年,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其中,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需有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社局或者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7.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为驻蓉军队离职干部休养所安置的军职以上离(退)休干部,有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8.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以上条件中“成都市”的含义:指成都市所辖19个区(市、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其中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郊区指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法律依据】
《四川省接收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安置条件》一、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一)四川省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条件:1.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2.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4.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6.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7.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8.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军官转业落户问题
关于户口对转业安置的影响,请参照下列情况:
户口对转业的影响和对策:
1,本人户口
a,参军当战士,再考军校。
以你第一次参军时的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复员后通过高考进入军校的,以你复员后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第一次参军时,为工厂工人,特殊入伍的,国家照顾对象的,户口以你参军时出具入伍证书的当地武装部为安置地。
b,通过高考,考入军校的。
一般都是以你高考报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高考报名后的户口所在地与军校入伍通知书所写户口不一的,以接收你的入伍证明材料的当地武装部为你户口安置所在地。凡是考取军校但是没有注销户口的,入校入伍后户口落在其他地区的,一律以高考报名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天津地区如果为蓝印户口的,落户不满4年的,或者不满最低2年的,或者没有结婚在天津没有生活基础的,以你蓝印户口迁入前的户口为安置地。
深圳地区,如果高考时户口为97版的,落户必须满4年,否则以迁入前户口为安置地。
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一律按照挡案上所填写的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c,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后在部队考军校成为干部的。
如果转业时,没有在达到当地要求的服役年限,一般是以高考报名时“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本人户口和家庭户口不一致的,以本人户口为安置地。如果服役达到一定年限,需要以本人户口为参照时,采用当干部时部队所在地为安置地,直辖市,省会,特区不受此限,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d,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复员后再通过研究生考试成为干部的。
以你复员后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e,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干部的。
以参加高考报名“前”的本人户口或家庭户口为安置地。但是现在个别地区,以你成为干部“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但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年限。
2,父母户口。
a,父母离婚的,以抚养(或监护)一方的户口为安置地,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b,父母户口分开的,按照落户时间确定,以最早形成的户口为安置地(部分地区有专门的规定)。
c,父母一方户口因死亡或失踪而注销的,以另一方为安置地。
d,父母一方的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一般由军转办根据情况确定。个别地区以形成时间的早晚确定安置地,个别地区以父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很多地区由干部本人选择。
e,干部入伍后,父母户口变迁的。迁入不满4年的,以迁入前为安置地(这一点,各个地区掌握的尺度不一样,有的地区要求是4年,有的要求5年,有的要求2年)父母一方迁入的,以迁入前的为安置地(有些地区对此点的要求不一样,04年成都地区不承认父母一方迁入的户口的,北京地区00-03年也是不承认)。如果迁入前父母户口分离的,迁入后父母户口合一的,以迁入后父母户口为安置地。
3,配偶户口,关键就是结婚“前”的“前”。
a,结婚登记时,配偶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安置时如果需要以配偶户口为参照,则以配偶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大多数指高考报名前户口),目前部分地区大都不承认学生集体户口。如果结婚后,配偶户口成为当地常住户口的,则结婚必须满规定的年限(2年)或者落户满2年(成都地区,重庆地区,西安地区都有此土政策)。
b,结婚后,配偶户口变迁的。以变迁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如果迁入落户满2年或4年的,以变迁后的为准。(要看当地的政策)
c,结婚又离婚的。看结婚的年限。北京地区由于很多老转钻漏洞,所以现在对这个现象卡的很严。北京等大城市,都要求结婚满5年后离婚的可以落北京,而且规定,离婚不满2年转业安置的,不能进北京(土政策)。由于这个漏洞用的人很多,所以现在各个地方都在卡,新政策很多,还是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4,集体户口
总的原则:学生集体户口不承认,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不承认,随军集体户口有条件承认。
大家要明白的是:集体户口分好多种。目前各个地方承认的有:
学校老师职工的集体户口,单位企业的集体户口,人事局为解决一些私营企业没有集体户口而设立的集体户口,劳教人员的集体户口,移民而设立的集体户口,拆迁而设立的集体户口。
如果只有集体户口而没有“以此集体户口”办理身份证的,有些地方不承认。
随军集体户口的,根据规定,符合政策的承认,不符合的不承认。由于部队造假,改档案的情况太多,目前很多地方的都是要求地方的公安来协查,不承认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
1,购房入户。大部分地区不承认这个购房入户的,需老转自己想办法。但是可以负责任的说:05年成都地区,04年北京地区,04-06年的内蒙古地区,有购房入户的老转成功了。我在工作中也发现,一般如果部队或者组织出面来协调,购房入户也是可以成功的。
2,内蒙古,天津,深圳,珠海……部分地区的所谓的“蓝印”户口。需要老转们认真对待,05年以前,南方地区一般对此户口,全部认为是临时户口,很多都不承认,特别是部分地区的蓝印户口。所以对这个问题,如果有此户口的老转,必须和当地的军转部门密切联系,询问相关政策。这个问题相当尖锐,05年转业的老转就有此问题出现过,已经引起了军地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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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婚前通过人才引进落户成都,可以作为老公军转到成都安置的条件吗?谢谢
成都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
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
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岳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岳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岳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五)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七)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九)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因不具备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的:(一)经军转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证核实,经省军转办同意,应及时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
(二)对群众举报涉及到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条件方面弄虚作假和有政治、经济等问题的,应请有关部队及时调查核实,并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定性结论
其中,不影响地方接收安置的,可继续接收安置;安置期间不能作出结论的,应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
(三)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转办、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有关部队查处
五、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试行意见》的相近条款执行
只和你老婆的户口有关系,和她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
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局户口由外地迁入要哪些材料
一、新生婴儿入户
(1)国内出生婴儿入户需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
(2)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需材料:父(母)亲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旅行证、出生证(原件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父(母)亲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母亲护照、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
二、投靠
(1)外地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条件:限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所需材料:父亲或母亲申请、子女户籍证明、父(母)亲居民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外地无业公民投靠配偶
申请条件:投靠人需婚后在我市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所需材料:被投靠人申请、结婚证、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待业证或失业证、身份证、婚后在我市连续居住五年的暂住证,因一方有病投靠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因病投靠不受年龄和结婚时间限制)。
(3)外地无业老年父母投靠子女
申请条件:男性公民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超过55周岁(属轮换、顶替的子女已进城落户、男性公民超过65周岁、女性公民超过6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所需材料:被投靠人申请、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身边无子女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4)随军入户
申请条件:被投靠人须副营以上职务或军龄15年以上的军队干部。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身份证、家属待业证或失业证、住房证明。
三、军队干部转业、义务兵退伍
(1)军队干部转业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将户口落在我市:一、配偶取得我市户口两年以上的;二、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且身边无子女的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我市的;三、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中任意一人的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所需材料:军转办安置通知书、入户指标、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军官转业审批表、配偶(父母、子女)户口簿、结婚证、武装部报到手续。
(2)士官转业
申请条件:士官与我市户口人员结婚两年以上,且军龄10年以上的。所需材料:入户指标、配偶户口簿、结婚证。
(3)义务兵退伍
申请条件: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所需材料:入伍介绍信、入户指标、户口注销证明、退伍证。
四、干部、工人调动
(1)工人调动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劳动厅(局)调令、身份证、接收单位函、配偶户口簿或本人(配偶)住房证明。(2)干部调动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人事厅(局)调令、身份证、接收单位函、配偶户口簿或本人(配偶)证明。
五、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本人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落户地户口簿。
六、原本市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定后出具的入户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落户地户口簿。
七、两劳一少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书、注销户籍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入户地户口簿。
八、购房入户
申请条件:购房入户。外市人员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可申请解决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购买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可申请解决共同生活的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户口。所须材料:入户申请、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结婚证、非农业人口成年人须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
九、投资入户
(1)内资投资申请条件:外市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将一名外地的户口迁入我市。所须材料:投资者本人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非农业人口应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入户人员住房证明。
(2)外资投资申请条件:外籍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将一名外地人的户口迁入我市。所须材料:投资单位入户申请、外商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非农业人口应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入户人员住房证明。
十、办理小城镇户口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本人申请、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非农业人员须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迁入地就业证明。
十一、大中专院校退学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大中专院校退学证明、本人原户口迁出地注销户口证明、户口迁移证。
十二、军队退兵、除名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军队退兵、除名决定、本人原户口迁出地注销户口证明、户口迁移证。
2018年军人士官配偶在成都买房上户可以转业在成都
可以是可以,但是部分城市对于取得户籍的时间年限有一定的要求,成都属于省会、副省级城市,一般是要求取得当地户籍2年以上,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军转部门,那样更准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军官转业安置地选择
去向1
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2.回配偶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3.回父母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小贴士:需要厘清的几个概念
祖籍:依中国民俗文化,祖籍追溯三代,指爷爷奶奶稳定生活地及父亲出生长大的地方。
籍贯:一般指本人出生并随父母生活、长大的地方。
原籍:多指籍贯。
入伍地:一般指本人有稳定生活基础(有常住户口)并通过兵役机关应征入伍的地方。
各省军转安置政策普遍规定,从高校毕业接收入伍的,高校所在地不按入伍地接收安置;违反征兵规定异地入伍的,征接地不按入伍地接收安置。一般来讲,原籍和入伍地应是同一地。
去向2
投靠配偶安置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小贴示:需要注意的结婚时间要求
部分省市为防止假结婚,对结婚时间有要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规定结婚须满1年;江苏省规定,非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留南京就业的,婚前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重庆市主城区要求结婚时间满2年,再婚配偶婚前为主城区常住户口的,再婚时间须满1年;成都市要求结婚满2年,在主城区安置的还要求落户满1年,再婚进成都的,再婚时间需满1年;厦门市规定,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厦门市工作或属于调入工作的,在厦常住户口须满5年、结婚须满3年。
2.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4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小贴示:需要了解的军改期间规定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但也必须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落户),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双军人单转或双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有的大城市基于实际还有一些规定,如上海市要求,双军人单转,一方在驻沪部队服役须满1年。重庆市规定,非主城区入伍的双军人夫妇,同时或一方转业进主城区安置,需有一方在主城区服役满2年。
4.配偶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配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系购房落户的,各地要求不一。如:北京市要求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满4年;天津市要求通过购房、投资方式将配偶落户天津的,须满足蓝本户口转红本户口满2年(蓝本转红本约需4年);重庆市要求,在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屋产权须满6年、落户须满3年,在非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屋产权须满4年、落户须满3年(如转业干部本人是重庆郊区县入伍的,在主城区购房落户,取得房产须满5年、户口须满2年);江苏省规定,配偶经引进人才、招聘、招考、调动来南京工作的,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通过买房、投亲等方式取得南京户口的,不予接收。
小贴示:关于“非正常渠道”
所谓“非正常渠道”,即指“随军、离退休安置、工作调动”以外的渠道,主要是购房、投资、投靠亲友等,西藏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通过安置落户也视为非正常渠道落户。
去向3
留在部队驻地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注: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非撤并降改移部队。相关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去向4
投靠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安置
1.父母身边无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本人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为独生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军籍父母离退休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以正常渠道(随军、工作调动、离退休安置)取得的常住户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6.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以非正常渠道(购房、投资、投靠亲友、挂靠人才市场等)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父母(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系购房落户的,要求与配偶购房落户相同。部分省市要求,投靠子女安置的,子女须已成年、参加工作。
去向5
到有关地级市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新疆明确,地区、自治州比照地级市执行。
去向6
对立功和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服役人员的照顾安置
一些省对功臣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照顾。浙江、江西、贵州省规定,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贵州省荣立3次三等功亦可)的,可在所到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湖北省规定,凡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青海省规定,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寒缺氧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或在海拔3000米以上边远艰苦地区连续服役满15年,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满10年的,可在西宁地区安置。
去向7
因国家或地区建设需要跨地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申请跨地安置的,须出示有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
军官转业安置最新政策2022
如果军龄没有满10年,不可以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进行,一般是每年4-7万加上服役津贴和6个月的工资;对于军龄满10年工龄未满16年的,采取应制金,前10年每年2-3万,10年之后按照每年4-5万,并且会解决住房的问题。
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的或者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对于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一般不会低于接收安置单位和原来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标准,待遇包含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福利,这些都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员工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的军队职务等级,可以享受所在单位和专业是军队职务相对应的退休待遇。但是这个规定对于手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不适用。
对于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福利待遇是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规范来执行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府会逐月发放退役金。如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会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