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14〕17号 签发时间:2014-04-29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市出台了灾后购房入户政策有关规定。现灾后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使户籍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现就完善购房入户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三、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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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第三条,如果你的房子是商品房,且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在2014年6月1日之前,就不按该政策执行,而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否则,就必须满足第二条的所有条件,才能在成都购房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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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附上“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暂行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8〕63号 签发时间:2008-12-05

  关于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

  发展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的暂行意见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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