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

法律主观:

2023成都市龙泉驿区外地户口小孩上学政策

适用对象

龙泉驿区流动人员,是指①非成都市户籍在龙泉驿区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②本市非龙泉驿区户籍在龙泉驿区居住且务工的人员。

申请条件

(一)积分申请

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于子女入学当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积分并办结,积分达10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5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龙泉驿区合法稳定住所,且在龙泉驿区连续居住满半年,得分不低于5分)并办结,其随迁子女在龙泉驿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龙泉驿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居住证积分需到北泉路777号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积分窗口办理)。

(二)材料申请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和本市非龙泉驿区户籍在龙泉驿区居住且务工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在龙泉驿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在龙泉驿区办理的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需到居住地辖区对应的派出所办理);

2.与龙泉驿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龙泉驿区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

3.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4.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 6个月,已在龙泉驿区连续居住满半年的相关材料(如以下任一种材料)。

(1)自购房者: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2)居住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自购房者:提供房产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3)租住房屋者: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可到居住地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4)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者:提供租赁合同;

(5)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者:提供所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房产证明及单位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其随迁子女在龙泉驿区接受义务教育,由龙泉驿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申请时间

申请人于子女入学当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提交入学申请。

申请方式

申请人进入“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3.使用材料申请方式的申请人需提交与龙泉驿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龙泉驿区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审核办理

(一)网上审核

4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工作日,龙泉驿区各街道(镇)在“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联网审核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居住证》及积分信息。

2.截止申请当年4月1日前,申请人已在龙泉驿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与龙泉驿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龙泉驿区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4.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二)结果告知

龙泉驿区各街道(镇)审核后,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审核结果通知。

1.对未通过审核的,显示“审核不通过”。

2.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通知申请人补足相关材料。

各街道(镇)登记点信息:

3.对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发放《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并于入学当年 7 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安排情况。

报到入学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子女根据学校安排,出具《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于规定时间内到安排的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温馨提示:

(一)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不接收转学生。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已就学的随迁子女在同一区域、同一学段内不得申请转学。

(三)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小学:028-84865929

初中:028-84847876

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政策

一、修订背景

2020年9月,我区发布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龙府函〔20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办法》实施以来,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起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办法》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法律及国家、省、市征地政策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变化。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完成修订,相关征地程序相较于原有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另一方面,我区《办法》虽然在制定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2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已与上级部分政策规定不相适宜。

二、修订基本思路

目前,《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预计2023年将颁布实施。为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市政府即将颁布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衔接工作,本次修订工作秉承最小修订范围的原则开展,为延期性修订,仅对目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条款进行局部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措施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助推我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我区实施征地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代表区政府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

区财政、住建、人社、审计、公安、农业农村、统计、民政、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征地实施工作的部分具体事务(征地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住房和人员安置等)。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地权利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在拆迁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土地。

第五条征收土地依法启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核查征收范围内青苗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应住房安置和人员安置的基本情况。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依法按照程序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标准高的作物核定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养殖户,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名贵树木的补偿,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建(构)筑物的拆除由其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

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如果涉及搬迁损失、搬运费、水电设施等,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也可以按照其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5%对其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费、水电设施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征收范围内,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对按规划不需要保留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集资修建的设施,应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土地征收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所有者。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拆迁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农房全部交由征地实施单位统一拆除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按20元/m2的标准向被拆迁农房权利人支付补助。

第十二条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并张榜公告后,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依法进行人员安置,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安置对象全部按省市规定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

第十四条征收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被征地村(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员安置,但人员安置已完成的成员其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人员安置对象的年龄界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自2012年2月17日户籍新迁入我区农村地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人员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员安置。

(一)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的、离婚后再婚满三年的、丧偶再婚的配偶。

(二)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已经户籍登记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监护权且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纳入安置的士兵。

(四)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五)服刑人员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认办理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主体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征收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被征地村(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已完成后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

自2012年2月17日户籍新迁入我区农村地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一)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的、离婚后再婚满三年的、丧偶再婚的配偶。

(二)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已经户籍登记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监护权且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纳入安置的士兵。

(四)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五)服刑人员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人员。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地村(社)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征收范围内的一处房屋进行住房安置。具体按第(一)或(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拆迁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合同,按人均35m2的建筑面积进行经济补偿,货币化安置价格以区政府公布的价格结算。原被拆迁住房以其建筑面积按省、市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

同时,由征地实施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政府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提供每人35m2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以其建筑面积按省、市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5m2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格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按区政府批准的安置房补差价格支付给安置对象补偿。

征地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实行自行过渡,由征地实施单位向安置对象支付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从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当月计发至分房的次月停发。过渡期内安置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实施单位在分房后一次性计发三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安置对象住房装修期过渡补贴费用。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收范围内的住房安置对象,在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征收范围内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按照每人17.5m2给予住房安置补助面积。

第二十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征地项目范围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奖励性、政策性或集资建镇进行了非征地农转非,其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下列两类人员之一,每人可按区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购买35m2的安置房。

(一)征地范围内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区范围内集资建镇(购买小城镇户口)进行了非征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征地范围内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区因特殊贡献等奖励性进行非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二十一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征地项目范围内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的家庭户,其全部成员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按区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格购买安置房。每人购买面积为35m2,购房人数的核定标准为:户籍在5人以下的,按实际人数计算;户籍在5人以上的,均按5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范围内的农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由征地实施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限内统一交付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或交付旧房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由征地实施单位按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住房安置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被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有权机关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由征地实施单位将其征地补偿费专户储存并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实施征地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区财政、人社、审计、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区级部门要加大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执行时间、原则及解释机关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龙府函〔2020〕25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两年。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修改的,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成都购房新政策2023是怎么规定的

1限购政策,以个人为单位。成都户口或者是连续缴纳24个月的社保可以在成都限购区内买房。2,贷款政策,首套最高可贷7成,2套11区最高可贷7成。贷款利率,多数银行是首套上浮10%-20%,二套上浮20%-30%。

一、成都购房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二、外地人在成都购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购房家庭需要提供在成都市两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保缴纳政策。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5、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三、成都购房入户的条件是什么?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成都购房新政策规定在成都高新区内买房的话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肯定是需要有当地的户籍,而且对于购房人员的就业情况和社会保险都有着一定的要求,要求必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24个月以上。另外成都市政府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30%,如果是二套房的话,首付比例是40%。

成都购房最新政策2023

一、成都出台通知: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可购买一套住房

为坚持贯彻“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解决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可以作为单独家庭在户籍对应的限购区域购买一套住房。

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收,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2022年前按照0%税率综合征收”的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2022年11月17日,成都出台通知,进一步优化区域限购,11月18日起施行】

01

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统一为一个住房限购区域,具备该区域内任一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以及具备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均可在该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该区域购房套数、户籍社保年限等住房限购要求保持不变。

02

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区域内生活工作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住。

三、【<span font-size:30px;font-weight:700;background-color:#ffffff;”=””>成都出台通知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11月17日,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以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相关规定在销售方式、销售流程上进行了优化完善,比如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顺位、将原来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普通购房家庭三类优化为两类,即无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及普通购房家庭。

四、成都住建出台新政:高层次人才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与限购区域限制!

2023成都购房最新政策离婚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成都市研究生人才落户政策福利

成都市研究生人才落户政策福利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可以直接落户。

入户条件:

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入户。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入人才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2021研究生落户成都的最新购房条件:

1、如果你的户口落在天府新区,那就只能买天府新区和成都三圈层(即: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房子。

2、户口落在高新区,你就只能买高新区和三圈层的房子;如果落户在成都三圈层,那么就只能买三圈层的房子。

3、户口落户在主城区(即: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那么恭喜大家,你可以购买11区里任意一个地方的房子。

4、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以购房的小伙伴要谨慎考虑啊,最好结合自己的发展情况来决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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