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落户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
二、办理原则
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填写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可委托办理。办理回国定居、刑满释放、持毕业证和准迁证入户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
基本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入户地点:原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天府新区、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也可到市局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
法律依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执行国家层面规定23项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入户。
第二条是符合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成都积分落户细则
成都积分落户细则如下:
1、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2、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在本市范围内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所、租赁住房的,只能以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屋加分,不累加;
3、教育背景指标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其他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4、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所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东进区域和南拓区域按照20分/年累积计算,北改区域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其他区域不加分;
5、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5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10分;
6、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申请人属于本市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范围内的,加10分。
7、个人贡献指标;
8、鼓励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四川省或成都市级奖项,分别加15分、10分、5分,申请人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加10分,申请人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加10分;
9、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10分,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当年度5月31日。
成都积分落户流程:
1、提出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符合积分条件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如以个人身份进行申报的,可自行到居住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2、材料受理,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材料审核,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积分核定,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积分核定,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5、积分入户,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和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进行排位,依据排位顺序确定入户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综上所述,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区市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结果。
【法律依据】: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引进人才方向及实施规范。
市人社局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学历入户、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的入户和认证工作,配合做好户籍迁入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役军人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及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