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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是: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任何条件限制;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的,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父母有自己的产权房屋身边无子女;(2)共同生活为条件。该产权房包含: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亲友投靠落户条件
1、如果直系亲属投靠父母年龄上没有限制,户口在亲属之和非亲属间都可以投靠,户籍政策上并未禁止不是亲属的人投靠户口,只要当地政策允许,对方同意接收就是可以的。户口亲属投靠的一般程序,各地略有区别,请咨询户口迁入地派出所。
2、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3、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4、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5、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关系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杭州投靠落户政策
杭州投靠落户有四种情况:夫妻投靠落户、老年投靠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
1、市外
(1)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2)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硕士学历获得者,上述人员户口在杭州市区,其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进杭投靠。
2、市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4)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3、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
(4)在杭一方的杭州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
(5)另一方的浙江省居住证;
4、说明
(1)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2)浙江省居住证需提前登记居住信息,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才可办理。
二、老年投靠落户
1、市外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城区子女;
(2)原籍为杭州市区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3)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4)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2、市内
杭州市主城区三代之内直系亲属之间,经户主、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现住地迁移户口(迁入地为集体土地、军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产除外)。
即“遵循经常居住地和人户一致”原则,允许实际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辈未成年子女也允许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材料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居住身份证;
2、投靠人本人或子女的不动产权证;
3、老年夫妇的结婚证;
4、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出具①、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委出具的关系证明,需注明父母双方信息及共生育几个子女;②、到户口原始档案所在派出所查询,需明确共有几个子女,分别叫什么名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③、提供原始职工,干部履历档案登记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1、市外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可按自愿原则投靠在杭父母。
2、市内
我市主城区三代之内直系亲属之间,经户主、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现住地迁移户口(迁入地为集体土地、军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产除外)。即“遵循经常居住地和人户一致”原则,允许实际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
备注: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3、材料
(1)申请人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
(5)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6)拟迁入地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7)房屋权属证明;
四、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
1、条件
部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1)军龄满15年;
(2)副营职或技术十一级以上;
(3)年龄35周岁以上;
(4)现役五、六级士官。
2、材料
(1)申请人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结婚证;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拟迁入地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6)房屋权属证明;
(7)本人在杭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8)申请人书面申请;
(9)军、士官职级证明(任命书)或军龄证明;
(10)军、士官所在部队申请随军呈批表(必须有师政治部主任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北京户口子女投靠落户政策
北京户口子女投靠落户政策具体如下:
1、夫妻结婚满3年,任何一方之前离过婚,离婚协议需公证满3年。这两项可同时进行;
2、北京人名下无子女,之前的子女要判给对方,最多一个,并且不过14岁;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投靠子女落户办理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1、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妻)入户;
2、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3、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3)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4)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5)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4、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及《户口迁移证》、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