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广州行政区划
  2. 广州市行政区划
  3. 广州有多少个区
  4. 广州落户政策细则

广州行政区划

广州市共有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11个市辖区。

1、越秀区

广州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中部,东起广州大道,与天河区接壤;南临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至人民路,与荔湾区毗邻;北面到白云山山脚,与白云区相邻。越秀区下辖18个街道,总户籍人口115.84万(六普),人口密度为34735人/平方公里。2005年越秀区成为广州市区域面积最小、人口密度最高的中心城区。

2、荔湾区

广州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西部,东与越秀区相连,北部、西北部与白云区水陆相通,西部与佛山市南海区接壤。荔湾,俗称“西关”,因区内有“一湾青水绿,两岸荔枝红”美誉的“荔枝湾”而得名。

素以“西关”、“荔枝湾”和“水秀花香”著称,有着“体味岭南文化到广州,不到荔湾就不算到过广州”的美誉,是广州老三区之一。明朝时,这里已是中国对外通商与文化交流的重要口岸;清朝时曾有一百多年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窗口,著名的外贸商埠——十三行所在地。

3、海珠区

位于广州市中部,北部与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隔珠江相邻,东部、西部、南部分别与黄埔区、荔湾区(含芳村)、番禺区相望,全区总面积90.40平方公里。区域的主体为海珠岛、河南岛,此外还有官洲岛和丫髻沙岛。

4、天河区

广州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市区(老城区)东部,东到玉树尖峰岭,吉山狮山,前进深涌一带,与黄埔区相连;南到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从广州大道、杨箕、先烈东路、永福路、沿广深铁路方向达登峰,与越秀区相接;北到筲箕窝,与白云区和黄埔区相接,行政区域总面积约137.38平方公里。

5、白云区

隶属于广东省广州市,位于广州市城区北部,东邻增城区,西界佛山市南海区,南连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黄埔区4城区,北接花都区和从化区。总面积795.79平方千米。

6、黄埔区

隶属于广东省广州市,位于广州市东部,东至东江与东莞市麻涌镇相望;东北部与增城区新塘镇接壤,南部临珠江与番禺区相邻;西部与天河区、白云区相连,北部与从化区毗邻。介于东经113°27′39″—113°27′51″,北纬23°2′25″—23°9′55″之间,总面积面积484.17平方千米。

7、番禺区

地处广东省中南部,位于穗港澳的地理中心位置,北与广州市海珠区相接,东临狮子洋,与东莞市相望,西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德区、中山市相邻,南滨珠江口,与南沙区接壤,地理位置优越。

全区总面积529.94平方公里,辖6个镇、10个街道,有177个行政村、84个社区居委会,全区户籍人口80.6万人,登记在册外来人口113万人。

8、花都区

1960年4月划为广东省广州市下辖县。全区总面积970.04平方千米,地处东经112°57′07″~113°28′10′,北纬23°14′57″~23°37′18″,东接从化区,西连佛山市三水区、南海区,南与白云区接壤,北邻清远市清城区。

9、南沙区

位于广州市最南端、珠江虎门水道西岸,是西江、北江、东江三江汇集之处,地处珠江出海口和大珠江三角洲地理几何中心,是珠江流域通向海洋的通道,连接珠江口岸城市群的枢纽,广州市唯一的出海通道,距香港38海里、澳门41海里。

10、增城区

是广州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中东部、广州市东部,南与东莞隔江相望,东临惠州,北界从化,截至2017年底面积1616.4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41万,拥有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中国第五个国家级侨商产业聚集区“侨梦苑”。

11、从化区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东北面,东与龙门县、增城区接壤,南跟白云区毗邻,西和清远市、花都区交界,北面同佛冈、新丰县相连。北回归线横跨境内南端的太平镇,气候温和,雨量充沛。

广州市行政区划

广州市共有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11个市辖区。

1、越秀区

广州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中部,东起广州大道,与天河区接壤;南临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至人民路,与荔湾区毗邻;北面到白云山山脚,与白云区相邻。越秀区下辖18个街道,总户籍人口115.84万(六普),人口密度为34735人/平方公里。2005年越秀区成为广州市区域面积最小、人口密度最高的中心城区。

2、荔湾区

广州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西部,东与越秀区相连,北部、西北部与白云区水陆相通,西部与佛山市南海区接壤。荔湾,俗称“西关”,因区内有“一湾青水绿,两岸荔枝红”美誉的“荔枝湾”而得名。

素以“西关”、“荔枝湾”和“水秀花香”著称,有着“体味岭南文化到广州,不到荔湾就不算到过广州”的美誉,是广州老三区之一。明朝时,这里已是中国对外通商与文化交流的重要口岸;清朝时曾有一百多年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窗口,著名的外贸商埠——十三行所在地。

3、海珠区

位于广州市中部,北部与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隔珠江相邻,东部、西部、南部分别与黄埔区、荔湾区(含芳村)、番禺区相望,全区总面积90.40平方公里。区域的主体为海珠岛、河南岛,此外还有官洲岛和丫髻沙岛。

4、天河区

广州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市区(老城区)东部,东到玉树尖峰岭,吉山狮山,前进深涌一带,与黄埔区相连;南到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从广州大道、杨箕、先烈东路、永福路、沿广深铁路方向达登峰,与越秀区相接;北到筲箕窝,与白云区和黄埔区相接,行政区域总面积约137.38平方公里。

5、白云区

隶属于广东省广州市,位于广州市城区北部,东邻增城区,西界佛山市南海区,南连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黄埔区4城区,北接花都区和从化区。总面积795.79平方千米。

6、黄埔区

隶属于广东省广州市,位于广州市东部,东至东江与东莞市麻涌镇相望;东北部与增城区新塘镇接壤,南部临珠江与番禺区相邻;西部与天河区、白云区相连,北部与从化区毗邻。介于东经113°27′39″—113°27′51″,北纬23°2′25″—23°9′55″之间,总面积面积484.17平方千米。

7、番禺区

地处广东省中南部,位于穗港澳的地理中心位置,北与广州市海珠区相接,东临狮子洋,与东莞市相望,西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德区、中山市相邻,南滨珠江口,与南沙区接壤,地理位置优越。

全区总面积529.94平方公里,辖6个镇、10个街道,有177个行政村、84个社区居委会,全区户籍人口80.6万人,登记在册外来人口113万人。

8、花都区

1960年4月划为广东省广州市下辖县。全区总面积970.04平方千米,地处东经112°57′07″~113°28′10′,北纬23°14′57″~23°37′18″,东接从化区,西连佛山市三水区、南海区,南与白云区接壤,北邻清远市清城区。

9、南沙区

位于广州市最南端、珠江虎门水道西岸,是西江、北江、东江三江汇集之处,地处珠江出海口和大珠江三角洲地理几何中心,是珠江流域通向海洋的通道,连接珠江口岸城市群的枢纽,广州市唯一的出海通道,距香港38海里、澳门41海里。

10、增城区

是广州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中东部、广州市东部,南与东莞隔江相望,东临惠州,北界从化,截至2017年底面积1616.4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41万,拥有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中国第五个国家级侨商产业聚集区“侨梦苑”。

11、从化区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东北面,东与龙门县、增城区接壤,南跟白云区毗邻,西和清远市、花都区交界,北面同佛冈、新丰县相连。北回归线横跨境内南端的太平镇,气候温和,雨量充沛。

广州有多少个区

截止2017年底广州有11个市辖区:越秀区,荔湾区,增城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萝岗区。

广州,简称穗,别称羊城、花城,是广东省省会、副省级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际大都市、国际商贸中心、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国家综合性门户城市,首批沿海开放城市,是南部战区司令部驻地。

广州地处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北缘,濒临南海,邻近香港、澳门,是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是粤港澳大湾区、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核心城市以及一带一路的枢纽城市。

广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从秦朝开始,广州一直是郡治、州治、府治的行政中心;一直是华南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科教中心,是岭南文化的发源地和兴盛地。

广州从东汉时期起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主港,唐宋时期成为中国第一大港,是世界著名的东方港市;明清时期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大港,是世界上唯一2000多年长盛不衰的大港。

扩展资料:

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广州栽培作物具有热带向亚热带过渡的鲜明特征,是全国果树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包括热带、亚热带和温带3大类、41科、82属、174种和变种,共500余个品种(其中荔枝有55个主要品种),是荔枝、龙眼、黄皮、乌(白)榄等起源和类型形成的中心地带。

蔬菜向以优质、多品种著称,有15类127种370多个品种。

花卉包括鲜切花类、盆栽植物类、观赏苗木、食用与药用花卉、工业及其它用途花卉、草坪、种苗等七大类。

传统品种和近年引进、开发利用的新品种3000多个。矿产资源广州市的地质构造相当复杂,有较好的成矿条件。已发现矿产47种,矿产地820处,其中大、中型矿床22处。

主要矿产有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陶瓷土、钾、钠长石、盐矿、芒硝、霞石正长岩、萤石、大理岩、矿泉水和热矿水等。辖区内能源矿产和有色金属矿产十分短缺,呈零星分布,规模较小,品位不稳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广州

广州落户政策细则

广州落户政策细则

条:为加强对政策性入户人员的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政策性迁入本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策性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含驻穗部队退役士兵引进)的入户审核;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市侨务部门负责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的入户审核工作。广州警备区负责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的验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条: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条: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刑满释放回到本市;

(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第十一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类政策性入户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家庭团聚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回国(入境)定居类4类准入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回国(入境)定居类中的华侨,由本人向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二)学生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

(三)安置入户类人员,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公安机关申办。

(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政策性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入户,结束学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侨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办理指南。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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