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出生落户
婚生子女按照父母或母亲自愿申请户口的原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手续。
原则上,非婚生育婴儿应当与母亲登记结算。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非婚生育说明书》、《户籍簿》到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结算手续;母亲因离职、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只能与父亲结算的,应当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和户籍簿到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结算手续。
六岁以内(不含)申报出生落户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出生超过六岁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落户。
贰
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户口不受年龄和结婚年龄的限制。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叁
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双方户口簿及投靠方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肆
孩子投靠父母
法定婚龄以下的孩子投靠父母的,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以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的凭法院判决书或抚养权归属材料、投靠双方的户口簿、投靠方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伍
购房落户
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或购房发票(收据)、户口簿、身份证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搬迁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的,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迁移手续。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陆
招工落户
就业单位已实施,凭毕业证、报到证、介绍信、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凭营业执照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定居;企业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凭毕业证书或技术技能证书、单位介绍信、社会保险参保证书到民营企业集体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定居手续;民营企业普通职工凭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到民营企业集体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定居手续。上述人员在办理本人的配偶、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子女的子女、父母可以随行定居。结算时,还应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柒
更改更正名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16岁以下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的;
(二)名称中含有生僻字、歧义字,造成多种不便;
(三)因父母离婚要求变姓的;
(四)因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
(五)因出家要求变更姓名已满十六周岁的;
(六)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
(七)其他特殊情况。
16岁以下(不含)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16岁以上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公安局审批。
捌
改变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凭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毕业证明、学籍、工作档案、分娩记录证明等原始信息办理更正手续,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公安局审批。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确认函》、书面更正申请、户籍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确认函》、书面更正申请、户籍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玖
更正民族
18岁以下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分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不同;
(三)其民族成分不同于养父(母)。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根据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公安部的《中国公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派出所不予受理。
变更民族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变更。
拾
户口注销
死亡公民,由同一人员或近亲到死亡公民户籍簿和身份证、死亡医疗证明(推断)、人民法院死亡判决、公安司法部门死亡证明、骨灰存储证明、火化证明、墓地证明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代理人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入伍或者服现役的公民,应当凭武装部或者军事机关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往年参军的,凭军官证、士兵证、军队政治部门介绍信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拾壹
户口证书费标准
(一)户口许可证、户口迁移证、户口簿免费。
(二)遗失、损坏、补办户口许可证、户口迁移证、户口簿收费:
1.户口许可证每证3.5元;
2.户口迁移证每证2张.0元;
3.每本5户口簿.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