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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滑动查看完整目录01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02人才入户0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户口迁移04夫妻投靠05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06父母投靠子女07回原籍、恢复户口08市内迁移09出生入户10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11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12死亡注销户口(死亡登记)13公民变更姓名14居民户口簿报失补办
01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一、办理条件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二、需提供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婚史情况也需一并提供),有未婚的需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五)应提交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溯1个月有效的参保证明,仅需养老保险,不含补缴(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六)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证明材料(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七)参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若提供不了企业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镇街的,以实际居住地址落户(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八)直系亲属随迁提交相应材料:◎有配偶随迁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婚史情况也需一并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随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若随迁小孩父母亲离婚或非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亲生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等)。◎有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例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公证书等)、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婚史情况也需一并提供)。(九)入户地址,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相应材料:◎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交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落户至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十)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2)《房产证》和《土地证》;(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02人才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中山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入户: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四)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中山市人才资格通知书》。
(二)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五)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其他婚史也需一并提供),未婚的需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六)直系亲属随迁提交相应材料:
有配偶随迁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随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若随迁小孩父母亲离婚或非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亲生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等)。
(七)入户地址,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相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交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落户至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人才公共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八)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0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户口迁移
一、办理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一)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二)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毕业时可迁入我市。
(三)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证明材料
1.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其他婚史也需一并提供),达到适婚年龄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5.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6.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7.入户地址,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相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交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落户至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8.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入户
1.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
3.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5.学校集体户户口卡首页(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6.录取新生名册(学校统一办理的提供)。
(三)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入户
1.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其他婚史也需一并提供),达到适婚年龄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5.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
6.入户地址,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相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交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落户至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7.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四)毕业、退学、转学、辍学回原籍
1.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其他婚史也需一并提供),达到适婚年龄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4.属毕业的提供《毕业证》,属退学、转学、辍学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转学、辍学证明。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公安机关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04夫妻投靠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可申请夫妻投靠。
二、需提供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其他婚史也需一并提供)。
(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随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若随迁小孩父母亲离婚或非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亲生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等)。
(五)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六)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05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被投靠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被投靠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三)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四)投靠人及其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其他婚史也需一并提供)。若投靠人父母亲离婚或非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亲生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等)。
(七)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八)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06父母投靠子女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父母。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投靠人现场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投靠人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四)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有其他婚史也需一并提供)。
(五)亲子关系证明(例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公证书等)。
(六)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随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若随迁小孩父母亲离婚或非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亲生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等)。
(七)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八)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07回原籍、恢复户口
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一)参军退役回本市;
(二)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三)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四)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五)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六)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参军退役回本市
1.申请人现场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3.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4.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5.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6.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交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7.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二)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1.申请人现场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3.相关部门作出的刑满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4.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交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5.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三)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1.申请人现场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4.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现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属省内一站式迁移、跨省通办迁移的,调阅迁移档案(含电子迁移证件),协调迁入地核实确认未办理落户后办理。
5.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四)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1.申请人现场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3.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4.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失踪人员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不提供)。
5.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五)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1.申请人现场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
4.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小孩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亲生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等)。
5.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资料。
6.入户地址,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交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7.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08市内迁移
一、入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内拥有多套自有住房或将户口从集体户申请迁移至自有住房的,可申请迁移。同户内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一并随迁,不受在本市是否有自有住房限制。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人有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如申请人属已婚的,连同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起提交)。
(二)有配偶随迁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有婚史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三)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有婚史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有同户内的成年未婚子女随迁的,应提供成年子女的居民口簿、身份证,本人亲自到办证大厅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五)有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有婚史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六)入户地址,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交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在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七)申请人和产权所有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公安分局签名办理;
(八)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材料解析说明和注意事项
1.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包含以下类别:
(1)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需含房屋和土地面积);
(2)《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全款购房只需提供《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2.“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3.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09出生入户
一、入户条件
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小孩,需要随本市户籍的亲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入户的,可申请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入户。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出生小孩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簿(入户方)、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小孩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详情到户籍窗口咨询)、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小孩父母双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小孩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集体户,并提供小孩父亲或母亲的集体户口卡个人页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入户方)、国土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小孩属非婚生育的(需父母双方到现场填写非婚生育入户声明书或抚养公证书或抚养见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详情到户籍窗口咨询)。
(四)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应由出生小孩的父或母(或监护人)亲临现场办理,不得代办。
(二)如父母双方民族不相同的,需双方同时到现场办理,确定入户小孩的民族,还需提供入户小孩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四)属非婚生育小孩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小孩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不需要小孩与母亲做的亲子鉴定。
(五)如申请入户小孩需要入集体户,按照集体户管理办法执行(父母其中一方属中山户籍的家庭户需入户到家庭户,详情请到户籍窗口咨询)。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10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
一、入户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随父或母登记入户(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到场办理)。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
(二)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三)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一方结婚证。
(五)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六)子女父母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小孩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集体户,并提供小孩父亲或母亲的集体户口卡个人页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入户方)、国土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七)小孩属非婚生育的(需父母双方到现场填写非婚生育入户声明书或抚养公证书或抚养见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详情到户籍窗口咨询)。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应由出生小孩的父或母(或监护人)亲临现场办理,不得代办。
(二)如父母双方民族不相同的,需双方同时到现场办理,确定入户小孩的民族,还需提供入户小孩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四)属非婚生育小孩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小孩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不需要小孩与母亲做的亲子鉴定。
(五)如申请入户小孩需要入集体户,按照集体户管理办法执行(父母其中一方属中山户籍的家庭户需入户到家庭户,详情请到户籍窗口咨询)。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11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
一、入户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到场办理)。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二)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简称:出生认证(通过海牙公约认证、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四)父母一方结婚证。
(五)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游证件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六)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七)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应由出生小孩的父或母(或监护人)亲临现场办理,不得代办。
(二)如父母双方民族不相同的,需双方同时到现场办理,确定入户小孩的民族,还需提供入户小孩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四)属非婚生育小孩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小孩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不需要小孩与母亲做的亲子鉴定。
(五)如申请入户小孩需要入集体户,按照集体户管理办法执行(父母其中一方属中山户籍的家庭户需入户到家庭户,详情请到户籍窗口咨询)。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12死亡注销户口(死亡登记)
一、注销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一)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死亡人员集体户个人页和集体户首页复印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情况说明)。
(四)如死亡人员是户口簿户主,注销户口后需变更户主的,申报人应提供新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13公民变更姓名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一)办理条件:
未成年人经亲生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且理由充分、正当、合法的,可申请改名。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1.未成年人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态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2.改名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变更申请理由须正当合理且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A4纸手写申请书)。
4.申请改名小孩父母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不得代办。
5.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改名须到现场办理;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一)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正当、合法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如属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员工,或从事银行、证券、财会、金融等工作的,应提供所属单位政工(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知情同意书(加盖公章);
3.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变更申请理由须正当合理且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A4纸手写申请书)。
4.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14居民户口簿报失补办
一、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丢失、损毁居民户口簿的,可申请补办。
补办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申请。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应由户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授权委托书申请办理。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户主现场书写补办居民户口簿的原因。
(二)户主的身份证。
(三)非户主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和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授权委托书。
(四)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属集体户的,非本人不受理。
(六)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单面黑白复印!
以小榄公安分局办证大厅现场咨询为准
小榄分局办证一厅地址:小榄镇升平中路8号之二电话:23184909小榄分局办证二厅地址:小榄镇迎宾路39号电话:23187626
素 材丨治安大队编 辑丨冯雅琳责 编丨廖志锋执行总编辑丨张东明总编辑丨佘宏杰
由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指挥中心出品

